审理经过
申请人绥棱县水务局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请求执行(2014)棱水罚字第0009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认真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2014)棱水罚字第0009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原告王某某不服被告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张**与伊**分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徐**诉被告绥芬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行政判决书
陈*与铁力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于**不服海林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行政判决书
关于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孙吴县公安局、孙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的二审判决书
关于上诉人黑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黑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关于原告彭**与被告孙吴县公安局、孙吴县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一案的一审裁定书
关于上诉人嫩江**管理局与被上诉人刘**工商管理行政处罚一案的第20号行政判决书
关于上诉人姬*与被上诉人逊克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