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彭*淋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淋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认为,原告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原告王某某不服被告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明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地方国营明水县针织厂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裁定书
明水县国土资源局与薛某某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裁定书
原告徐**诉被告绥芬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行政判决书
绥棱县水务局与高兴水利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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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黑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黑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关于上诉人嫩江**管理局与被上诉人刘**工商管理行政处罚一案的第20号行政判决书
王**与漠河县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关于上诉人姬*与被上诉人逊克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