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关于原告彭**与被告孙吴县公安局、孙吴县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一案的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彭*淋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淋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认为,原告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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