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明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制发的明国土执罚(2014)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明水县国土资源局所作出的处理(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明水县国土资源局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制发的明国土执罚(2014)17号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原告王某某不服被告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张**与伊**分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徐**诉被告绥芬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行政判决书
绥棱县水务局与高兴水利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陈*与铁力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关于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孙吴县公安局、孙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的二审判决书
关于上诉人黑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黑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关于原告彭**与被告孙吴县公安局、孙吴县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一案的一审裁定书
关于上诉人嫩江**管理局与被上诉人刘**工商管理行政处罚一案的第20号行政判决书
关于上诉人姬*与被上诉人逊克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