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明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地方国营明水县针织厂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的明劳监罚字(2015)1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最**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自有的位于明水镇东风街地方国营明水县针织厂院内的全部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变卖、转让、抵押等。

查封日期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17年7月2日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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