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的明劳监罚字(2015)1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最**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自有的位于明水镇东风街地方国营明水县针织厂院内的全部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变卖、转让、抵押等。
查封日期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17年7月2日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原告王某某不服被告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张**与伊**分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明水县国土资源局与薛某某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裁定书
原告徐**诉被告绥芬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行政判决书
绥棱县水务局与高兴水利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关于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孙吴县公安局、孙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的二审判决书
关于上诉人黑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黑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关于原告彭**与被告孙吴县公安局、孙吴县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一案的一审裁定书
关于上诉人嫩江**管理局与被上诉人刘**工商管理行政处罚一案的第20号行政判决书
关于上诉人姬*与被上诉人逊克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