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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漠河县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不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漠河县人民法院(2015)漠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2015)漠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维持被告漠河县公安局作出漠公(北)行罚决字(2014)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漠河县人民法院(2015)漠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漠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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