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长行初字第9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朱*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