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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诉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等交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长行初字第9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朱*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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