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上海市某某区质**监督局2012年4月10日作出的第2320120065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2年5月8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有限公司以对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没有异议,无行政诉讼必要为由,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