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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电**限公司与连云**术监督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术监督局质监行政处罚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依法于庭前将传票送达诉讼双方,被上诉人连**质监局的副职负责人贾**、委托代理人陈*、王**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中科电**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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