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连云港**备有限公司与连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连云**备有限公司不服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于3月27日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6日收到原告向本院邮寄撤回起诉的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备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云**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云**备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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