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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多展商**公司与新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9月23日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及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新人社察罚字(2013)第2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又不履行,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连云港市新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新人社察罚字(2013)第2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于2014年6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明显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且未说明正当理由。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连云港市新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新人社察罚字(2013)第2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予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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