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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护局与张妙云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宁波**护局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甬北环罚字(2015)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其中一项内容,即对被执行人张**处罚款20000元。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5年4月16日,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甬北环罚字(2015)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张**在位于江北**宁慈公路庄桥梅*老牛场设置的废塑料回收粉碎加工生产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未建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清洗废水未经收集处理直排外环境。该决定认为,被执行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九条第一款u0026ldquo;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u0026rdquo;、第十条第一款u0026ldquo;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u0026rdquo;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u0026ldquo;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u0026rdquo;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张**作出责令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位于江北**宁慈公路庄桥梅*老牛场的废塑料回收粉碎加工生产项目、并处罚款20000元以及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4月16日送达了被执行人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既未提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并自动履行了停止位于江北**宁慈公路庄桥梅*老牛场的废塑料回收粉碎加工生产项目。2015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向被执行人张**送达了甬北环罚催字(2015)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罚款20000元,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环境保护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综上,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甬北环罚字(2015)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现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虽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停止位于江北**宁慈公路庄桥梅*老牛场的废塑料回收粉碎加工生产项目之义务,但对支付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义务在催告期满后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甬北环罚字(2015)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责令被执行人张**立即支付罚款2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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