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永康市争鸣五金工具配件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执行人永康市争鸣五金工具配件厂拒不履行其**人社监罚决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2015年1月27日对永康市争鸣五金工具配件厂所作的**人社监罚决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执行人永康市争鸣五金工具配件厂于2015年6月30日前,履行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人社监罚决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罚款12000元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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