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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土资源局与凌德权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2013年9月26日作出的合**资监(201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由于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于6月17日补齐相关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具有对违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合国土资监(2013)10号行政处罚决定,因被执行人凌德权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瑶海区大**居委村民组的185.4平方米(折合0.27亩)集体土地建设住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作出:1、退还非法占用土地;2、限在2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自动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肥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合**资监(2013)10号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身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合肥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合**资监(201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许强制执行。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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