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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青阳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青阳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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