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青阳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青阳县**管理局与池州市**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青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兰*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公安消防大队申请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马**、周*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农业局申请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谯**翔网吧与亳州**游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诉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