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付细英不服被告都昌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受理,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细英撤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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