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临沂**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年9月4日作出的(2014)川行审字第56号行政裁定书,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口市林业局与被执行**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并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周口市林业局申请,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签字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川行审字第5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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