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年9月4日作出的(2014)川行审字第56号行政裁定书,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口市林业局与被执行**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并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周口市林业局申请,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签字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川行审字第5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