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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彩色复合印刷厂诉被告周口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彩色复合印刷厂诉被告周口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彩色复合印刷厂以自愿放弃诉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口凯利彩色复合印刷厂以自愿放弃诉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理由正当,并无规避法律、法规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周口**合印刷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周**彩色复合印刷厂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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