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彩色复合印刷厂诉被告周口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彩色复合印刷厂以自愿放弃诉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口凯利彩色复合印刷厂以自愿放弃诉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理由正当,并无规避法律、法规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周口**合印刷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周**彩色复合印刷厂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