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增诉被告永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郭*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临沂**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原告周**彩色复合印刷厂诉被告周口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姜**与扶沟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孙**上诉太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单海风、原审原告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太康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一审判决书
周口市卫生局执行裁定书
周口**护局与太康**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郭**与周口市公安局第四分局治安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刘某某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