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永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增诉被告永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郭*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