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口市国土资源局与陈**强制执行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周口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申请人对陈**(以下简称被申请人)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周国土东罚字(2014)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周国土东罚字(2014)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查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处罚时认定的事实是陈**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占用文昌大道北侧孔庄行政村14664平方米的土地建驾校训练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对此,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签字认可的询问笔录、签字认可的现场勘测笔录、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相关照片。从以上证据可以看出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14664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29328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周国土东罚字(2014)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周口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周国土东罚字(2014)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