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巴东县公安局、第三人董**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巴东县公安局及第三人董**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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