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因诉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行初字第7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由于上诉人黄**在二审开庭期间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按其撤诉处理。现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按上诉人黄**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