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因诉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行初字第7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由于上诉人黄**在二审开庭期间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按其撤诉处理。现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按上诉人黄**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邓**、邓**等与仁化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李**与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李**与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夏**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何**与台山市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卓国强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李*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山大队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广州**有限公司与广州**管理局从化分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姜**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胡**与增城市公安局行政行为违法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