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艾**因与“太平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4)韶浈法行初字第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艾**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艾**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艾**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即25元由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