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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护局申请执行邹**行政诉讼非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揭阳**护局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揭环罚字(2014)第029号揭阳**护局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被告辩称

申请执行人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述称;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揭环罚字(2014)第029号《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责令其开办的电泳加工场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电泳)项目停止生产,直至验收合格;并缴纳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事项如下:1.责令被执行人邹**开办的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电泳)项目停止生产,直至验收合格;2.缴纳罚款金额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3.缴纳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十五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的加处罚款;4.本案强制执行申请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揭阳**护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揭环罚字(2014)第029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揭阳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揭环罚字(2014)第02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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