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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不服郁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曾瑞*不服被告郁南县公安局2014年11月27日郁公行罚决字(2014)02262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瑞*于2015年3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曾瑞*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曾瑞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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