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曾瑞*不服被告郁南县公安局2014年11月27日郁公行罚决字(2014)02262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瑞*于2015年3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曾瑞*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曾瑞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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