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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罗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不服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2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谭**的行政起诉状。谭**起诉称:2004年和2007年间,原罗**生局(现罗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起诉人进行了两次罚款。起诉人不服被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因为起诉人1986年6-7月参加全省乡村医生资格考试,起诉人全镇成绩第一名,技术操作考核也合格,但罗**生局不给起诉人发证。现向法院起诉,请责令被诉人适当赔偿起诉人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起诉人起诉的案由是不服行政处罚,被诉人于2004年、2007年对起诉人作出行政处罚,起诉人也交纳了相应的罚款,起诉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六个月内提出,起诉人现在才提出,已超过法定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谭**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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