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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娉诉周*等名誉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90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证据材料表明,涉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在被上诉人周*的经常居住地即**室,故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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