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成都市龙泉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与成都**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和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道路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易**与双流县**管理局行政其他行政判决书
成都**限公司和成都市龙泉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建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谢**和大邑县公安局公安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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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金堂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柳**与金堂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