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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和成都市龙泉驿区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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