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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被告西安火**委员会、第三人西安市新城区顺运停车场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西安火**委员会、第三人西安市新城区顺运停车场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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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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