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等五人与六沟镇人民政府、承德县人民政府不服林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蒋**、蒋*、李**、王**、李**不服承德县六沟镇人民政府所做出的(2015)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和承德县人民政府承县政复决字(2015)第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我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承德县六沟镇人民政府决定撤销(2014)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被告承德县人民政府决定撤销承县政复决字(2015)第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蒋**、蒋**、蒋*、李**、王**、李**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蒋**、蒋**、蒋*、李**、王**、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蒋**、蒋**、蒋*、李**、王**、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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