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凌河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与被申请人傅某某国有土地征收补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凌河区政府对被申请人傅某某拒绝执行凌房征补(2014)8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于2015年5月5日向我院提出房屋征收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日召开了听证会。

经听证审查,被申请人在申请执行人向其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被申请人傅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该裁决,为此,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政府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政府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凌房征补(2014)8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凌房征补(2014)8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