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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5)第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喻某某驾驶陕A69798小型汽车沿清渭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陈庄镇东鲁村段时,与行人柴**发生碰撞,造成柴**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喻某某驾车逃逸,次日5时30分被告人喻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陕西省**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柴**系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喻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喻某某赔偿被害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28200元,被害方对被告人喻某某表示谅解,不追究喻某某的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袁**、王*的证言,被害人柴**的死亡注销证明,被告人喻某某的驾驶证及信息查询表,机动车信息查询表,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交鉴检字(外)(2014)第0737号血醇检验报告,车辆勘查检验记录,陕西省**鉴定中心公(蒲)鉴(痕)字(2014)002号整体分离鉴定书、公(蒲)鉴(法医)字(2014)12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蒲公交认字(2014)第29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蒲**医院120急诊登记本,交通事故接处警登记表、被告人喻某某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察表、勘查笔录、现场比例图及照片,公安机关的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调解书、协议、委托书、谅解书、支款凭证,被告人喻某某的户籍证明、平时表现证明及被告人喻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喻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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