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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韩*某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西安市临潼区铁炉街办师家村村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西杨组交叉路口处向北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韩**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致韩**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韩**符合重型损伤死亡。经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西公临(2015)交字第08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韩**负事故次要责任。

为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受理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说明、法医学鉴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韩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服法,接受审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韩*某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西安市临潼区铁炉街办师家村村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西杨组交叉路口处向北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韩**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致韩**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韩**符合重型损伤死亡。经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西公临(2015)交字第08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韩**负事故次要责任。审理中,被告人赔付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5万元,民事赔偿撤回起诉,被害人家属向被告人韩*某出具了从轻处罚的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韩某某供述证,2015年2月15日15时许,我驾驶我的三轮摩托车,车后坐着我母亲与女儿,沿西安市临潼区铁炉街办师家村村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西杨组交叉路口处向北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韩**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我打120,120急救车将伤者拉往医院。现场有人报警,我未离开现场,直到交警队。我没有驾照、车无牌照,也没有交强险。

2、证人张*证言证,2015年2月15日15时许,我儿子韩某某骑他的三轮摩托车,载着我、我孙子在西杨十字与一个骑摩托车的相撞,那人死了。

证人郭某某证言证,2015年2月15日15时许在西杨村道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死者是我丈夫韩**。

证人韩*乙证言证,2015年2月15日15时许,我路过西杨村道,看见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我村韩*甲躺在三轮摩托车西边,我就赶紧去他通知家人。

3、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2015年2月15日15时30分许,122指挥中心指令:2015年2月15日15时许在西安市临潼区铁炉街办师家村路段一三轮摩托车与一二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现场将三轮车司机韩某某带回审查,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说明证,事故现场位于西安市临潼区铁炉街办师家村。

5、法医学尸表鉴定报告、死亡医学证明书证:韩*甲符合重型损伤死亡。

6、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西公临(2015)交字第08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韩*甲负事故次要责任。

7、交通信息查询,韩*某、韩*甲均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韩*某所有的三轮摩托车为无牌车辆。

8、户籍证明证,被告人韩某某出生于1971年6月30日。

9、调解笔录、撤诉申请、收条及谅解书证,被告人赔付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5万元,民事赔偿撤回起诉,被害人家属向被告人韩某某出具了从轻处罚的谅解书。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韩某某当庭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交不同证据。被告人韩某某当庭供述了交通肇事的经过,该供述与上述证据一致。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韩某某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告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了维护交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和教育犯罪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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