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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尚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余尚法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5)绍*行受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出具的《受理信访事项决定书》,是滥用职权、缺乏证据作出行政告知决定的行为;干扰了浙江省公安厅行政复议受理程序,影响了行政复议的结果,侵犯了上诉人行政复议的权利,对上诉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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