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泾县卫**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唐**、肖**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唐**、肖**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决(2014)26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5年3月27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泾县卫**委员会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征决(2014)26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4)26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对唐**、肖**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80000元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费1350元,由被执行人唐**、肖**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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