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泾县卫**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汪**、古美丽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汪**、古美丽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决(2015)05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5年11月19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泾县卫**委员会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征决(2015)05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5)05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对汪**、古美丽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50000元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费1700元,由被执行人汪**、古美丽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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