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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以复议主体及诉讼主体错误,需重新申请复议和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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