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限公司诉被告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因涉及的民事争议正在协调。依照《最**法院于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一条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泾县卫**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汪**、古美丽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贺**登记起诉行政裁定书
陶**与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复议决定撤销纠纷行政裁定书
魏**、涡阳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亳州**划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孙**与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楚毛高与亳州市谯城区谯东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涡阳**管理处与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