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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登记起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7月6日,本院收到王**的起诉状,其在起诉状中称:起诉人1999年由原池州市人事局分配至池州市贵池区里山乡政府法律服务所工作,属注册入编人员。后起诉人编制被收回,起诉人多次向贵池区政府、贵池区信访局反映并投诉,2014年12月17日池州市贵**会办公室出具《关于王**同志信访事项情况的回复》。后起诉人向池州市**制委员会反映,编委会不予理睬。2015年6月15日起诉人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贵池区政府不予受理,并出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贵政复不受字(2015)1号)。起诉人认为池州市**制委员会、贵池区**会办公室收回起诉人编制、取消起诉人干部身份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请求法院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请求法院确认池州市贵**会办公室的《关于王**同志信访事项情况的回复》违法并予以撤销;请求法院确认贵池区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请求法院判定起诉人仍属在编干部人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池州市**制委员会、贵池区**会办公室收回起诉人编制的行为属于行政部门内部人事行为,并非行政行为,起诉人请求法院判定该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以及请求法院判定起诉人仍属在编干部身份不符合行政案件受理条件。在本院进行释明后,起诉人未变更诉讼请求,因《关于王**同志信访事项情况的回复》、《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是根据起诉人被取消编制的行为作出的不同行政行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王国庆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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