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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何**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何**诉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及被告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复议一案中,因武汉国**有限公司与案件的审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原告余**、何**起诉的被诉行政行为错误,二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何**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邮寄送达费人民币40元,合计人民币65元由原告余**、何**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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