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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徐*、熊和珍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丹江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丹江卫计局)因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局作出的丹卫计征决字(2014)第63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经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丹江卫计局具有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该局作出的丹卫计征决字(2014)第63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静、熊**,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对申请执行人丹江卫计局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求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丹江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丹卫计征决字(2014)第63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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