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司**、荆州市**管理局行政复议、行政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司**因与荆州市**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不予受理一案,不服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4)鄂荆州区行立字第0000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洪湖市**管理局作出的食罚(2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为湖北汪**有限公司,起诉人与该决定无利害关系。起诉人对该决定不服向荆州市**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作出荆州食药监复不受字(2014)3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对起诉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对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司**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依据错误,请求撤销。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洪湖市**管理局作出的食罚(2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为湖北汪**有限公司。司**不是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相对人,其权利义务不受实际影响。司**向荆州市**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其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提起本案诉讼,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