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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银诉被告全州县人民政府林业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2月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唐**的起诉状。起诉人称:1985年秋,全州县人民政府和蕉江乡人民政府以贯彻1985(16)号文件为由,强行将私人房前屋后、自留地边、宅基地内未入社的零星白果树收归了集体,后又在1986年无法律依据地下发了《白果树权属证》,起诉人为此告状几十年,但未能得到解决。2014年,起诉人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全州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白果树权属证》,但桂林市人民政府驳回了起诉人的复议申请。根据中央、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相关文件,全州县人民政府应将过去收归集体的果树林木退还原主。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撤销全州县人民政府对私人房前屋后、自留地边和宅基地内未入社的零星白果树下发的《白果树权属证》;2.由全州县人民政府将收归集体的四棵白果树退还起诉人,并赔偿起诉人的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由于起诉人知道全州县人民政府颁发《白果树权属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超过2年,其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了法定期限。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唐咸银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两份,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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