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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诉武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上诉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因诉武威市人民政府请求撤销武政行复字(2009)3号行政复议决定及武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武市劳教(2009)1号劳动教养决定一案,不服金昌**民法院(2015)金中行收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诉称

郑**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一款第(一)项、第(十二)项规定,对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理应受理。一审裁定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武威市人民政府武政行复字(2009)3号行政复议决定和武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武市劳教字(2009)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笼统以郑**所诉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为由,对郑**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理由不当,且部分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金昌**民法院(2015)金中行收字第5号

行政裁定;

发回金昌**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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