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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让不服朔城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的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让因不履行工伤行政确认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朔城区人民法院(2015)朔行初字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刘让上诉称,朔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9月24日作出的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书没有告知上诉人诉权,同时也没有告知上诉人起诉期限,因此,上诉人提起诉讼并不违反《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u0026ldquo;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u0026rdquo;的规定,朔城区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指令朔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进行实体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朔州市朔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办公室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没有告知行政相对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故本案的起诉期限适用《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上诉人刘*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上诉人刘*于2015年7月27日提起行政诉讼,没有超过起诉期限,故对其起诉应予立案。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撤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朔城区人民法院(2015)朔行初字19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朔城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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