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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与北镇**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北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童**因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15)北行初字第000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童**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童**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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