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项**、徐**、梁*与被告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镇江博**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向第三人及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项**、徐**、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