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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顺**限公司与镇江**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屠帮坤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镇江顺**限公司诉被告镇江市丹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1月4日向被告送达了原告的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和本院的应诉通知书。因屠**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决定并通知其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镇江顺**限公司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镇江市丹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镇江顺**限公司申请撤回对镇江市丹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镇江顺**限公司撤回对镇江市丹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顺**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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