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吴**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