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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泰州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泰州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5)泰姜行初字第000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州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以本案所涉工伤争议已经通过协商达成共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与法无悖,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泰州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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