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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澧**环保砖厂与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临澧县大塘新型环保砖厂(以下简称大塘砖厂)因与被上诉人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田*清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4)武行初字第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塘砖厂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大塘砖厂自愿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其撤回上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临澧县大塘新型环保砖厂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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